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为进一步帮助市场
主体纾困解难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十八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持战略定力,坚持稳中求进,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落实2021年3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来明考察重要嘱托,全面落实省委关于实施“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的行动部署要求及省市委近期疫情防控会议决策要求,有效运用司法手段,强化司法供给,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提振发展信心、增强发展韧劲,激发市场活力,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牢记嘱托,感恩奋进,着力推动三明高质量发展超越,特提出以下司法服务保障措施。
一、打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市场主体纾困护航
1、坚决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政策。
按照市委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三十三条措施的通知》精神,在办理涉及普惠性纾困、农业扩种增产、工业增产增效、服务业恢复、房地产建筑业扶持、交通物流业发展等领域的相关案件时,引导当事人按照政策精神达成和解或参照政策精神妥善裁判,积极为符合条件的涉诉企业在贷款、社保、税收、用工、房租、资金补助、行政审批等方面享受相关政策扶持提供司法服务。
2、进一步健全完善府院联动处理涉企纠纷工作机制。
全面落实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府院联动工作的意见》,与市政府联合设立行政争议调处中心,对涉及市县重大项目案件、重大社会影响案件、重大民生案件等,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作,通过诉源治理,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服务深化“放管服”改革,健全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规范市场秩序,保护企业经营自主权,推动破除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促进落实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加强市场主体涉诉信息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整合,为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供有力司法支持。助推市委、市政府“一企一策”要求落地见效,对接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针对风险防范等薄弱环节,提供精准司法服务和权益保障方案。密切与卫健、公安、市场监管局等行政机关联系,发挥驻市工信局、驻非公企业服务中心等法官工作室作用,为企业因受疫情影响产生的矛盾问题提供风险研判、纠纷化解、司法指引等服务。着力推进“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强化为经济开发区企业司法服务保障职能,有效化解工业园区企业间矛盾纠纷。
3、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严格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推动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支持保护市场主体自主交易,提升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推动诉讼诚信建设,严厉惩处通过虚假诉讼、恶意诉讼阻碍企业正常经营发展的违法行为,依法保护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空间。
4、助力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依法妥善审理金融借款纠纷,严格依照民法典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认定生产设备等动产担保,以及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等非典型担保债权优先受偿效力,支持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拓宽纾困资金融资渠道。依法认定能权指标、排污权、林票、碳票、植物新品种权等权利质押效力,支持金融机构创新服务中小微企业信贷产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而引发的金融借款纠纷,审慎审查金融机构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主张,积极促成金融机构以展期续贷、分期还款协议等方式协商解决纠纷。依法规范商业银行、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严格审查以服务费、咨询费等各类费用为名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对超出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允许范围的利息部分,依法不予保护。依法规制民间借贷市场秩序,对“高利转贷”“职业放贷”等违法借贷行为依法认定无效,在审判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套路贷”、催收非法债务等犯罪嫌疑的,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关部门。
5、依法高效办理拖欠企业账款案件。
建立健全办理拖欠企业账款案件长效机制,适时开展拖欠企业账款案件专项执行行动,确保企业及时回笼账款。加大平安建设考评相关项目在机关、事业单位拖欠企业账款案件中的适用力度。依法保障建设工程领域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农民工工资专业账户和工资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依法审慎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支持保障相关部门防范应对房地产项目逾期交付风险。
6、切实加强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微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和原始创新成果的保护力度,支持引导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妥善处理保护商业秘密与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在维护劳动者正当就业创业合法权益的同时,依法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依法制裁不诚信诉讼和恶意诉讼行为,规制滥用知识产权阻碍企业创新的不法行为。依托三明市知识产权服务与保护示范中心,拓展知识产权保护共建新模式。
7、服务保障乡村振兴重点工作。
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落实市委关于深化三明“156”乡村建设工作机制的要求,聚焦农业农村发展要素保障,积极服务乡村发展,注重推进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依法保障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加强乡村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大力推广适用“生态司法+碳汇”模式,推进农业农村绿色发展。加强种源安全司法保护,助力打好种业翻身仗。强化绿色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建立健全绿色金融司法联动机制、绿色金融风险提示与预警机制、绿色金融司法示范机制。在注重服务保障绿色金融+乡村振兴、绿色金融+文旅康养、绿色金融+林深水美、绿色金融+低碳城市上,积极发挥审判职能,推动我市省级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依法审理重点领域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纠纷案件,推进补短板促发展项目实施。
二、树立柔性执法理念,为市场主体增效赋能
8、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企业经济纠纷。
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严格区分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参与兼并重组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等的界限,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把民事责任认定为刑事责任。依法保护企业等市场主体在民事、行政、刑事交叉案件中的合法权益,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保障市场主体的民事债权优先受偿权利。在企业等市场主体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企业法人财产和个人财产,对确实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9、妥善认定因疫情产生的合同履行责任。
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坚持自愿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准确把握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合理判断各类交易模式和交易结构创新的合同效力,在买卖、租赁、承揽、建设施工、交通运输、餐饮、旅游等合同纠纷中,准确查明疫情时空阶段和范围、抗疫防控措施与合同违约或者履行不能的因果关系,合理确定各方责任。对于受疫情等影响因素直接导致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履行不能或者继续履行对其明显不公的,依照民法典的规定,适用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规则妥善处理。切实加强租赁合同纠纷调解工作,促成租赁双方共赢发展,鼓励支持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
10、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坚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企业生产并重的原则。加大对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的调处力度,依法稳妥处理涉疫情劳动报酬追索、工伤保险待遇等纠纷。对确因疫情影响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的劳动者,积极引导企业与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就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居家办公、远程办公等达成一致。因疫情造成特殊困难的劳动者,依法保障劳动者健康返岗、安全返岗、暖心返岗,及获得社会失业保险救助等,确保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以平衡各方利益,柔性化解矛盾。支持企业采取共享员工的劳动权益,促进解决疫情期间物资配送等行业劳动力供需矛盾。
11、严格涉企财产保全申请审查标准。
坚决杜绝超标的查封、乱查封,防止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开展专项清查行动,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全面清查、快速处理超标的查封、乱查封问题。依法审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市场主体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标准和程序严格审查。通过合理确定保全担保数额、引入保全责任险担保等方式,降低保全成本、保障实现胜诉债权。加大对错误保全损害赔偿案件的审查力度,严厉惩处恶意申请保全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经营发展的违法行为。查封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性资料的,可优先采取“活封”措施,在能够保障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允许其继续使用或者利用该财产进行融资。
12、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
财产查控等执行措施涉及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和人员的,原则上暂缓进行。对因疫情影响造成短暂资金流动性困难不能清偿债务的,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分期履行、延期履行。依法精准适用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符合法定屏蔽条件的,及时采取屏蔽措施。放宽金融涉案企业“白名单”准入条件,将更多的企业纳入“白名单”范围,促进企业恢复信用和活力,对其因融资、招投标等需要请求提供信用修复证明的,及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等方式集中办理不同法院管辖案件,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履行债务“一揽子”协议,依法为企业缓解债务压力、恢复生产经营创造条件。
13、启动破产重整审查识别分处机制。
区别审查对待企业陷入困境是否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所致,对因疫情所致出现暂时资金和经营困难,但适应市场需要尚有发展潜力和经营价值的企业,可暂不受理破产申请,确需受理破产申请的,综合运用重整、和解等手段进行拯救,推动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企业转型升级,助力企业重生。视情快速处置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破产财产,或暂停处置因疫情导致变现价值较低的有关财产,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
三、提升暖商安商服务水平,为市场主体解难分忧
14、关口前移便捷高效化解涉企纠纷。
密切关注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生产销售企业、餐饮旅游等服务行业、房屋租赁市场等领域可能产生的纠纷,主动评估法律风险、前移服务关口。加强与行业调解、专业调解的诉调执对接工作,提供有效的司法指导,前移并下沉司法服务,力争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实质性化解纠纷,减少企业的诉讼负担。
15、建立涉企案件诉讼服务绿色通道。
健全完善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机制,推进司法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和便利化。在疫情缓解初期,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优先为涉企案件开辟线下通道。强化简易、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提升诉讼便捷性,降低诉讼成本。科学繁简分流,推进分调裁审工作,快立快审快执涉企账款清欠纠纷。对因疫情防控需要,案件确需延期审理或中止审理的,应当依法予以准许。
16、加强对涉诉危困企业的司法救助。
对因受疫情影响出现资金困难的企业,加大诉讼费用缓交、减交的支持力度。企业申请财产保全但提供财产担保确有困难的,在充分考量担保的必要性的基础上,适当降低担保数额,灵活采取保函担保、不动产担保等方式。对受疫情影响产生的追索劳动报酬等案件,注重运用司法救助手段,为困难职工提供有效法律援助。
17、推进涉企诉讼服务智能化建设。
全面推广应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福建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福建法院律师服务、12368诉讼服务热线、人民法院在线调解等平台功能,实现数据跑路代替群众跑腿。全面落实电子送达、网上立案、网上交费、网上证据交换、庭审直播、同步录音录像、电子签章、互联网庭审、远程视频提讯、隔空调解、文书智能编写、文书集中打印系统的应用。促进智慧审判、智慧执行、智慧服务、智慧管理,推行疫情期间办案“零接触、无纸化”,把便民利民服务落到实处。
18、开展司法“暖企”活动。
坚持下沉一线、上门服务,主动了解受疫情影响企业“急难愁盼”问题。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全方位走访调研企业,帮助企业进行法治体检,打好法律风险“疫苗”。及时发布和解读最高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的民事审判、执行工作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系统性的将保护中小企业白皮书、法治营商环境典型案例、疫情风险防控法律指南等汇编成册并公布宣传,为企业有效应对疫情提供司法指引,切实为企业排忧解难,提振企业发展信心。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