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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孩子”偷偷打赏主播,钱款能否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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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范茜凌  发布时间:2022-06-16 08:38:01 打印 字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充值、打赏等方式支出的款项如果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则该付款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需要经法定代表人同意或者事后追认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者不予追认,则该付款行为无效。

本案中,小明在案发时年仅10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明向主播打赏近6000元的行为,显然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小明的法定代理人亦明确表示对该行为不予追认,故小明实施的打赏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小明打赏的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直播平台和游戏主播应当退还相应款项。

 
来源:宣传处
责任编辑:刘佳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