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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姜某贵污染环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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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秋媛  发布时间:2022-06-16 10:58:31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姜某贵在福建新嵛柔性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号车间上班期间,因工作需要使用一个新桶,违反操作规程在未经检查确认的情况下,擅自将一桶浸泡机器零配件后未经处理的约800升的碱液直接排放至2号车间的卫生间内,造成2号车间卫生间的化粪池等外环境铜离子超标引起环境污染。经永安市环境监测站监测,2号车间化粪池铜29.9mg/1(最高允许排放铜0.5mg/1),超出国家标准58.8倍。被告人姜某贵于2019年6月4日向永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刑警队自动投案。公安机关于2019年7月10日从被告人姜某贵处扣押了水管一根。建议对被告人姜某贵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缓刑四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三万元。

【裁判结果】

永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贵将含有铜的碱液排放至卫生间化粪池外环境,造成铜含量超出国家标准58.8倍,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姜某贵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犯罪后,被告人姜某贵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被告人姜某贵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被告人姜某贵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姜某贵捐款用于生态恢复,属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姜某贵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判决:被告人姜某贵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扣押的作案工具水管一根,予以没收,由永安市公安局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该案典型意义在于有排污许可的企业虽然建设了污水或其他污染物处理设施,但在生产过程中还应按规范进行操作,对于污染装置应设立明显标志,避免可能产生的误操作。本案被告人在生产过程中,对于贮存的水桶未确定桶内贮存的是否废水即对外排放,经检测铜离子超标造成环境污染。法院认为被告人未注意安全生产,随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损害的后果,不宜适用缓刑。案发后,三明市永安生态环境局作出《关于责令福建新嵛柔性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无害化处置已解除查封扣押设施中储存废水的通知》,福建新嵛柔性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受污染的化粪池废水储罐保存,制定了专业的处理工艺及计划,订制专业处置设备,用于废水的处理,被告人姜某贵缴纳环境综合治理费用20000元。审判人员到现场对污染处理工艺和流程进行了调查并邀请三明市永安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到场,针对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向福建新嵛柔性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发出关于规范污染物处理确保安全生产的司法建议,得到该公司书面回复。

 
来源:生态庭
责任编辑:刘佳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