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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春污染环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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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秋媛  发布时间:2022-06-17 10:43:14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初,时任亿利公司厂长的被告人陈某春,在未核实案外人陈某青是否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情况下,私自将亿利公司的危险废物谎称为可以做砖的“废土”,并以150元/吨的价格将危险废物交给陈某青处置。后陈某青联系管理砖厂的陈某亿称有一批湿度很高的“废土”可以做砖,并承诺支付给陈某亿场地费33元/吨。因该批“废土”湿度很高,陈某亿遂让陈某青将该批“废土”卸在其之前经营的位于大田县吴山镇金鸡崎的塑料米加工厂工地上,待晾干后再拉到砖厂。尔后,陈某青联系永春鸿顺物流有限公司,谈妥以90元/吨的运费从晋江东石运输一批“废土”至大田县吴山镇金鸡崎。同月23日至次月26日间,永春鸿顺物流有限公司指派车牌号为闽C95122的普通厢式货车到晋江市亿利公司租赁的仓库内将347.16吨的危险废物分11趟运至大田县吴山镇,并倾倒在金鸡崎的塑料米加工厂旁的空地上。2019年12月26日,大田县生态综合执法局在吴山镇金鸡崎查获该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时,运输车辆上尚有31.84吨危险废物未倾倒。经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倾倒在大田县吴山镇金鸡崎的固体废物为含镍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代码为900-000-046。

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陈某春主动到大田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春的家属与大田红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固废处置合同》,将案涉危险废物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大田红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处置,现案涉危险废物已处置完毕,被告人陈某春的家属已对倾倒危险废物空地进行平整,并对植被破坏区进行补植复绿。

【裁判结果】

大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春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含镍的危险废物347.16吨,将该危险废物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他人倾倒处置,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春的家属已对案涉危险废物进行合法处置,并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初步修复,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对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制度,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惩罚污染环境犯罪,判决陈某春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乡村振兴开始兴起,而生态文明建设是乡村发展的重点内容,作为基层人民法院应为乡村生态文明建设筑牢司法屏障。本案系涉乡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惩治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乡村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充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将恢复受损生态环境作为量刑的考量情节。当前,部分从事涉污染行业的企业、个人为追求经济效益,往往将污染物运往偏僻的乡村进行倾倒,严重污染乡村生态环境,破坏乡村生态文明建设。该案的审理和判决,对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保护乡村生态环境,为乡村振兴提供司法保障,引导公众自觉保护态环境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

 
来源:生态庭
责任编辑:刘佳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