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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钦、林某传、张某清、刘某为、廖某亮污染环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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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秋媛  发布时间:2022-06-17 10:52:21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被告人陈某钦、林某传协商合伙焚烧电子垃圾。被告人陈某钦联系外地货源后由被告人林某传支付电子垃圾货款及运费,被告人廖某亮车辆及人员盘运电子垃圾。被告人陈某钦雇请被告人张某清一同使用工具将堆放在地面的电子垃圾进行露天焚烧并产生大量废气严重污染环境。2021年1月13日,被告人陈某钦在作案现场被三明市永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被告人陈某钦为了减轻处罚,联系被告人刘某为将被查获因正在焚烧无法立即清理的焚烧中的电子垃圾转运后,露天直接堆放在地面。查获非法处置的含废弃电路板的物料重量为63.06吨,经认定,现场查扣的含废弃电路板的物料属于危险废物,焚烧点周围非甲烷总烃最高值达657mg/m³,超标倍数达163.25倍。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经永安市环保联席会议由三明市永安生态环境局对扣押的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五被告分别人支付了危险废物贮存费和处置费用、向永安市曹远林业站交纳生态恢复保证金、交纳应急处置运输费用7900元,并就损害环境行为在《福建法治报》刊登《道歉声明》,预交部分罚金。

【裁判结果】

永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钦、林某传、张某清、刘某为、廖某亮为牟取利益,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构成污染环境罪。五被告人系共同犯罪,根据五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和情节分别进行处罚。五被告人主动履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义务,属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钦、林某传、张某清、廖某亮、刘某为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可以对五被告人均从轻处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永安市人民检察院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审理过程中已履行,予以确认。判决被告人陈某钦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被告人林某传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被告人张某清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被告人刘某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被告人廖某亮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扣押的作案工具,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扣押的含废电路板危险废物63.06吨(已无害化处置),含废电路板危险废物样本两袋,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附民被告陈某钦、林某传、张某清、廖某亮、刘某为在地区级以上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连带承担63.06吨危险废物含运输、仓储在内的应急处置费、无害化处置费,在最近造林年度内对永安市曹远镇下早村北洋山场内被污染环境进行修复。

【典型意义】

本案中,五被告人焚烧电子垃圾牟取利益,不但产生危险废物,同时对焚烧场所周边林地造成损害,因此在追究五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附民被告赔偿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及环境修复的损失,并在地区以上媒体公开道歉。永安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及时启动了行政执法和司法两法衔接工作机制,证据固定后即通过联席会议,由环境保护主管单位三明市永安生态环境局牵头对危险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和避免危险废物对环境的二次损害。对于已经被损害的焚烧电子垃圾的林地,根据林业部门出具的意见,要求附民被告进行植树造林恢复环境。五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同时对环境造成损害,对群众的环境安全造成危害,法院对附民诉请部分全部予以支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附民被告对其损害环境行为在《福建法治报》刊登《道歉声明》,附民诉讼请求均得到履行。该案审理过程中,体现了对犯罪的打击和损害环境的司法恢复及保护,在及时处理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同时,通过造林对已损害的森林、林地,进行有益的恢复性修复,加快林业环境功能的恢复。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积极和相关环境主管单位的协作配合,如危险废物的处理,林地条件的恢复,体现了对环境保护的协作与配合,综合治理提高了环境保护的能力和效果,两法衔接工作随着司法实践,不断产生良好的效果。附带民事被告对其损害环境行为在《福建法治报》刊登《道歉声明》,扩大环境损害案件司法保护的影响,该案审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环境效果。

 
来源:生态庭
责任编辑:刘佳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