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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朱某长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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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秋媛  发布时间:2022-06-20 08:51:14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1年冬,时任村干部的被告人朱某长对本村集体林进行巡山时,发现他人盗伐本村集体林木,在制止他人盗伐的过程中捡到一把被改装过的射钉枪及数枚射钉弹、弹头。朱某长私自将射钉枪及弹药带回村部,后又将枪及弹药带回家中猪栏内藏匿。2019年11月19日下午,被告人朱某长临时起意要到毛竹山上打野猪,便到猪栏内取出枪支及子弹与同村村民驾车前往毛竹山,采香菇后下山途中发现路边毛竹站着一只白鹇,便取出事先带来的射钉枪将其射杀,经他人举报后在回家途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被当场查获射钉枪一把、数枚射钉弹及弹头。经鉴定,被射杀的白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白鹇雄鸟,白鹇整体价值为5000元,而射钉枪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2020年3月30日,三元区人民检察院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朱某长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及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对朱某长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朱某长赔偿国家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赔偿道歉,以修复受损的生态资源。三元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作出宣判。

【裁判结果】

三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长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1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朱某长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猎捕和杀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鹇一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朱某长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野生动物资源属国家所有,也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被告人朱某长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不仅造成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失,也侵害了社会公众的生态环境利益,因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三元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被告人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公告程序,公告期满后没有相应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有权在刑事公诉时一并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朱某长已经主动缴纳公益诉讼赔偿金5000元并在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发表致歉声明,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二项诉讼已经实现,故不重复处理。被告人朱某长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同时主动缴纳公益诉讼赔偿金并主动在市级媒体发表致歉声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决被告人朱某长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

三明属福建省重要林区,同时也是山区,农村群众长期具有猎捕野生动物的不良习惯,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了严重威胁,行为人主观上对射杀鸟类的危害性没有正确的认识,就如本案的被告人,尽管是村干部,仍然以身试法,法律意识淡薄。同时农村群众对枪支的危害性认识也不足,经常无视相关枪支管理规定,这也给农村治安造成了威胁。为达到惩戒、教育和警示作用,审理法院在朱某长已主动承担各项民事赔偿责任的基础上,对朱某长综合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有效震慑了非法持有枪支及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并审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是生态司法的一项创新举措,起到了较好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此案的宣判引起了强烈反映,让农村群众认识到捕食鸟类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也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周边农村群众纷纷表示要杜绝捕食鸟类行为,并相互宣传捕食鸟类及违反枪支管理的危害性及法律后果,这对群众自觉保护生态环境资源起到积极的作用。

 
来源:生态庭
责任编辑:刘佳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