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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三明法院创新推进生态司法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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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娇佑 钱玲  发布时间:2025-01-27 09:02:13 打印 字号: | |

三明法院创新推进生态司法保护工作——

司法新力护“青绿”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21日讯 三明,这座森林覆盖率高达77.12%的绿色宝库,不仅是全国最绿省份的最绿城市之一,更是全国重点林区,连续4年居“中国绿都”评价榜首。徜徉于绿林清流间,无不真切地感受到“青山绿水是无价之宝”。

近年来,三明法院在生态司法实践中不断创新,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呵护青山碧水净土,助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打造生态司法保护的“三明样板”。

立足实践,将创新落到实处

司法如何为绿水青山保驾护航,助力实现“双碳”目标?三明法院通过与多部门协作,先行一步、走深一层,合力构建同向发力的生态保护新格局。

2022年5月,三明中院与市检察院、林业局共同会签《关于建立全市“生态司法+碳汇”工作机制的意见》,明确“司法购碳令”的适用范围、工作职责、赔偿标准等内容。同年9月,三明法院创新推出的2种林业碳汇赔偿方式被省高院、省林业局《关于在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中开展生态修复适用林业碳汇赔偿机制的工作指引(试行)》吸收并推广。

2024年8月,省高院、省林业局发布《关于在破坏森林生态环境案件中适用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司法赔偿机制的工作指引(试行)》,将赔偿项目从碳汇拓展至空气净化、水源涵养、土壤保持等其他森林生态系统主要服务功能,既弥补了传统生态修复的不足,还让森林生态全面赔损有了“价格表”。这项全国首创的新机制,为三明法院提供了解题新思路。

“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1年11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承担案涉林地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费20046元。”2024年12月4日,尤溪法院对一例适用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司法赔偿机制的刑事案件做出正式宣判。

2022年4月至10月间,被告人林某在明知一片山场未获林木采伐许可的情况下,仍安排工人进行采伐并销售。尤溪法院受理该案后,委托省林科院核算并对被告人林某进行释法析理,让被告人深刻意识到自身错误,在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基础上,自愿签订承诺书,并缴纳案涉林地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费。

理念一新天地宽。新赔偿机制出台以来,三明法院迅速将其运用到审判之中,截至目前已适用该机制审理案件2件2人,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34890元,缴纳森林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68650元,实现了受损森林资源从传统生态修复向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全面赔偿模式的拓展。

引进“外援”,为受损生态定价

生态环境案件具有专业技术性强、鉴定评估需求度高的特点。特别是在适用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司法赔偿机制的案件审理中,向被告人释明其犯罪行为对森林生态系统所造成的损害,专业性较强。这就需要生态技术调查官作为“外援”全程参与案件审理,提供专业咨询意见,提高审理质效。

2024年12月,泰宁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这是全省首例在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司法赔偿机制中引入生态调查官制度的案件。

为更好查明案件技术事实,案件审理过程中,泰宁法院组织召开庭前会议,与永安市林业局山林纠纷调处中心主任林敏水签订《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聘任合同书》,聘请林敏水作为生态技术调查官,参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活动。

“建议各被告自主选择两项以上的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分项损失进行赔偿。”生态技术调查官林敏水发挥自身专业特长,就生态修复方案和《生态环境司法案件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价值量核算意见书》给出专业技术意见。

经泰宁法院主持调解,6名被告均同意在购买碳汇的基础上,自愿赔偿林木养分固持、释氧等两项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赔偿生态修复费用合计2.99万元,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合计5.5万元。目前,6名被告已按照调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

生态技术调查官的引入不仅有利于提高被告人对生态修复的社会责任意识,也帮助法院科学确定森林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的赔偿金额,及时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资源,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可复制的新路径。

逆向思考,以减量修复补损

进行生态修复,不仅可以“做加法”,也能“做减法”。2024年10月31日,永安法院对被告人邓某某、汤某某、张某某盗伐林木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2022年12月,被告人邓某某购买永安市安砂镇某山场采伐许可证范围内的马尾松,后将砍伐作业承包给被告人汤某某、张某某。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间,被告人汤某某、张某某为了赚取更多利益,超树种砍伐林木,被告人邓某某默许直至案发。

案件审理过程中,永安法院与永安市林业局会商,决定在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中探索建立“减量性”生态修复模式,即通过消除或减少生态系统中的负面影响因素,达到恢复和提升生态系统功能的目的。

“松材线虫病是由松材线虫引起的具有毁灭性的森林病害,具有致死性强、传播速度快等特点,若不及时防治,可迅速导致整片乃至整个区域松林的毁灭,自首次发现松材线虫病以来,已对我市自然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安全造成了极大威胁。”永安法院承办法官告诉记者。

为此,永安法院在全国首创“减量性”生态修复模式,引导被告人自愿缴纳生态修复金,由专业林业生产单位专项用于遏制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工作,减轻病虫害危及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程度,实现对受损森林生态服务功能的间接修复。同时,将被告人主动履行生态修复责任的情形纳入悔罪表现,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形成多维生态保护新机制。

目前,永安法院已在两件案件中适用该机制,引导被告人自愿缴纳生态修复基金3.5万元。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段剑岚